您好,《實施方案》公布前,夫妻按政策生育子女的按原《條例》規定的產假、護理假執行;《實施方案》公布后按新增加的產假、護理假執行;未休完的,產假、護理假天數順延,已休完的不再補休。以該《實施方案》公布之日起實行。